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5,21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