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陳林秋菊 被告 盧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盧學文被訴過失傷害,經第一審法院即本院刑事庭院於10
7年12月27日裁判終結,並於108年2月12日裁判確定。惟原告遲於108年5月14日始提起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顯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不合。故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672,709元,屬一般民事起訴案件,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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