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薛華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鼓岩世界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鼓岩世界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鼓岩世界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4年6月21日報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成立,並經鈞院於103年8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及財產,爰依民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為必要之組織變更等語。
二、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63條復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是依此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祉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秘台廳㈠第0111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鼓岩世界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4、6、15條,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4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參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其中第6條為董事人數由7人變更為9人,核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且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是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如附表所示第4條、第15條之變更,則屬會址、修訂日期之記載,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4條: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第4條: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00000000○○○區○○路○○巷○○弄○○號。○○○區○○街○○號5樓。│0000000000號││││辦理│├─────────────┼─────────────┼──────┤│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9│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茲為更加符合││人組成。第1屆董事由原捐助│人組成。第1屆董事由原捐助│本會實際從事││人遴聘之,第2屆以後董事由│人遴聘之,第2屆以後董事由│業務之董事人││前1屆董事會遴聘之。董事均│前1屆董事會遴聘之。董事均│數(9人)而││為無給職。│為無給職。│修訂。│├─────────────┼─────────────┼──────┤│第15條:本章程訂於民國94年│第15條:本章程訂於民國94年│依據前修改之││3月26日,初次修訂於民國98│3月26日星期六,修訂於民國│日期。││年1月18日,二次修訂於民國│98年1月18日星期日,如有未│││99年1月10日,三次修訂於民│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國106年3月26日,如有未盡│理。│││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