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 鄭宇倫 、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宇倫、鄭○○、原設定義務人 鄭達仁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更正相對人鄭○○之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4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陳報本件債務之攤還方式為何?為何自民國107年10月後僅攤還利息?若另有變更攤還方式,請提出相關文件。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