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與附表編號1、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3、4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3、4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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