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20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23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內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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