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972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貳佰伍拾玖片、附表三所示之盜版影視光碟貳拾片,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PlayStation」、「PS設計圖」之商標圖樣,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卡帶卡匣、磁卡、磁帶及光碟等商品,且仍在專用期間內,未得新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且PlayStation」、「PlayStation2」系統遊戲軟體光碟內所儲存「LibraryPrograms」電腦程式軟體,為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乙○○明知其所購得之購得之盜版「PlayStation」、「PlayStation2」系統遊戲光碟,均係侵害新力公司著作權及商標專用權之物,該等遊戲光碟透過電視遊戲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會出現「PlayStation」、「PS設計圖」商標圖樣及「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之授權字樣,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係新力公司所製造或授權製造。又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1、24、29、183、210號及附表二所示之遊戲軟體,係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軟公司)、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擁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微軟公司、光榮公司及智冠公司之同意,不得擅自散布;亦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視聽著作,分別係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等公司,在我國所享有發行權、重製權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專有權利,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如附表三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詎乙○○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概括犯意,自95年2月某日起,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之電玩店內向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以每片新臺幣(下同)200元至300元不等之代價,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遊戲光碟片,及附表三所示之電影光碟片等未經上開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之盜版光碟,仍自95年5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巷16之3號住處,利用該處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再以「samsam421」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並以每片70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刊登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競標,待有人標得後,便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寄發予標得人告知匯款至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以郵寄方式,將上開盜版光碟片寄出之方式,散布至不特定之人,足以生損害於上開權利人。 嗣經警 於95年11月22日下午2時4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開處所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259片、附表三所示盜版電影光碟20片、及空白光碟片20片、收取販賣所得所用之金融帳戶存摺1本等物品。
二、案經日商新力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新力公司之代理人甲○○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力公司商標註冊證、著作權登記證書、本院搜索票、警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網路列印資料、存摺影本、現場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在卷、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空白光碟片20片、金融帳戶存摺1本等扣案為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如附表一所示之光碟,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螢幕畫面上所出現「PlayStation」、「PS設計圖」及「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
Inc.」等文字、影像,用以表明該等光碟片係新力公司所授權製造,則上開文字、影像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賣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係基於牟利之單一犯意散布盜版光碟,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對不特定人重複為散布行為之本質,應屬集合犯,而無庸細究行為次數分論併罰。又被告之行為持續至刑法施行後,則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現行刑法。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賣罪,以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並因刑法第55條規定,本刑有期徒刑於宣告時不得低於有期徒刑6月(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第3項)。
四、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據,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上和解,有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在卷為憑,足認其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惕厲而不致再犯,且被告有正當工作,本院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為緩刑之宣告,以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259片、附表三所示盜版電影光碟20片,係供被告犯本件散布他人著作物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空白光碟片20片,非被告購買盜版光碟而散布所用之物;存摺1本,則非專用以散布盜版光碟之用,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55條、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附表一
┌──┬───────────┬───────┬─────┐│編號│非法重製之遊戲光碟片名│著作權人│數量(片)│├──┼───────────┼───────┼─────┤│1│暴力機車│新力公司│1│├──┼───────────┼───────┼─────┤│2│捍衛太平洋│同上│1│├──┼───────────┼───────┼─────┤│3│MancovsCapom│同上│1│├──┼───────────┼───────┼─────┤│4│越南大戰│同上│1│├──┼───────────┼───────┼─────┤│5│迷霧古城│同上│1│├──┼───────────┼───────┼─────┤│6│琳娜威廉斯│同上│1│├──┼───────────┼───────┼─────┤│7│音速小子│同上│1│├──┼───────────┼───────┼─────┤│8│星矢-冥界版│同上│1│├──┼───────────┼───────┼─────┤│9│火爆刑警│同上│1│├──┼───────────┼───────┼─────┤│10│pc原人│同上│1│├──┼───────────┼───────┼─────┤│11│捉猴百萬出擊│微軟公司│1│├──┼───────────┼───────┼─────┤│12│空戰奇兵ZERO│新力公司│1│├──┼───────────┼───────┼─────┤│13│狂野歷險│同上│1│├──┼───────────┼───────┼─────┤│14│吸血鬼獵人│同上│1│├──┼───────────┼───────┼─────┤│15│火爆玫瑰│同上│1│├──┼───────────┼───────┼─────┤│16│魚仔│同上│1│├──┼───────────┼───────┼─────┤│17│街頭爭霸│同上│1│├──┼───────────┼───────┼─────┤│18│生死格鬥2│同上│1│├──┼───────────┼───────┼─────┤│19│北斗神拳│同上│1│├──┼───────────┼───────┼─────┤│20│美國職業釣魚│同上│1│├──┼───────────┼───────┼─────┤│21│死魂曲2│同上│1│├──┼───────────┼───────┼─────┤│22│幻想水滸傳│同上│1│├──┼───────────┼───────┼─────┤│23│古墓奇兵│同上│1│├──┼───────────┼───────┼─────┤│24│轟炸超人│微軟公司│1│├──┼───────────┼───────┼─────┤│25│摔角王國│新力公司│1│├──┼───────────┼───────┼─────┤│26│俠道車手│同上│1│├──┼───────────┼───────┼─────┤│27│洛克人6│同上│1│├──┼───────────┼───────┼─────┤│28│特攻神諜│同上│1│├──┼───────────┼───────┼─────┤│29│釣魚│微軟公司│1│├──┼───────────┼───────┼─────┤│30│釣魚│同上│1│├──┼───────────┼───────┼─────┤│31│映象棋│同上│1│├──┼───────────┼───────┼─────┤│32│映象棋│同上│1│├──┼───────────┼───────┼─────┤│33│海豚│新力公司│1│├──┼───────────┼───────┼─────┤│34│忍│同上│1│├──┼───────────┼───────┼─────┤│35│噴射滑水│同上│1│├──┼───────────┼───────┼─────┤│36│混亂軍團│同上│1│├──┼───────────┼───────┼─────┤│37│殺人叢林│同上│1│├──┼───────────┼───────┼─────┤│38│毀滅危機│同上│1│├──┼───────────┼───────┼─────┤│39│龍虎拳│同上│1│├──┼───────────┼───────┼─────┤│40│風少年│同上│1│├──┼───────────┼───────┼─────┤│41│教父│同上│1│├──┼───────────┼───────┼─────┤│42│OUTRUN│同上│1│├──┼───────────┼───────┼─────┤│43│惡魔城│同上│1│├──┼───────────┼───────┼─────┤│44│黑街│同上│1│├──┼───────────┼───────┼─────┤│45│絕體都市│同上│1│├──┼───────────┼───────┼─────┤│46│王國心│同上│1│├──┼───────────┼───────┼─────┤│47│賽車│同上│1│├──┼───────────┼───────┼─────┤│48│新鬼舞者│同上│1│├──┼───────────┼───────┼─────┤│49│新鬼舞者│同上│1│├──┼───────────┼───────┼─────┤│50│黑雲│同上│1│├──┼───────────┼───────┼─────┤│51│勇者鬥惡龍8│同上│1│├──┼───────────┼───────┼─────┤│52│SD│同上│1│├──┼───────────┼───────┼─────┤│53│忍者龜│同上│1│├──┼───────────┼───────┼─────┤│54│HIDDERILVVASION│同上│1│├──┼───────────┼───────┼─────┤│55│奧運│同上│1│├──┼───────────┼───────┼─────┤│56│蚊│同上│1│├──┼───────────┼───────┼─────┤│57│獸王R│同上│1│├──┼───────────┼───────┼─────┤│58│魔王與我│同上│1│├──┼───────────┼───────┼─────┤│59│特魯內克3│同上│1│├──┼───────────┼───────┼─────┤│60│崩壞前夜│同上│1│├──┼───────────┼───────┼─────┤│61│太空戰士X-2│同上│1│├──┼───────────┼───────┼─────┤│62│紅蝶│同上│1│├──┼───────────┼───────┼─────┤│63│榮譽勳章│同上│1│├──┼───────────┼───────┼─────┤│64│GT賽車│同上│1│├──┼───────────┼───────┼─────┤│65│雷霆任務4│同上│1│├──┼───────────┼───────┼─────┤│66│幽遊白書│同上│1│├──┼───────────┼───────┼─────┤│67│摔角│同上│1│├──┼───────────┼───────┼─────┤│68│惡魔人│同上│1│├──┼───────────┼───────┼─────┤│69│獵魔傳說│同上│1│├──┼───────────┼───────┼─────┤│70│獵魔傳說│同上│1│├──┼───────────┼───────┼─────┤│71│獵魔傳說│同上│1│├──┼───────────┼───────┼─────┤│72│獵魔傳說│同上│1│├──┼───────────┼───────┼─────┤│73│獵魔傳說3代│同上│1│├──┼───────────┼───────┼─────┤│74│獵魔傳說│同上│1│├──┼───────────┼───────┼─────┤│75│鬼武者│同上│1│├──┼───────────┼───────┼─────┤│76│櫻板隊│同上│1│├──┼───────────┼───────┼─────┤│77│鬼武者│同上│1│├──┼───────────┼───────┼─────┤│78│鬼武者│同上│1│├──┼───────────┼───────┼─────┤│79│七龍珠│同上│1│├──┼───────────┼───────┼─────┤│80│混亂軍團│同上│1│├──┼───────────┼───────┼─────┤│81│七龍珠│同上│1│├──┼───────────┼───────┼─────┤│82│風雲組│同上│1│├──┼───────────┼───────┼─────┤│83│劍豪│同上│1│├──┼───────────┼───────┼─────┤│84│戰國2│同上│1│├──┼───────────┼───────┼─────┤│85│零-刺青│同上│1│├──┼───────────┼───────┼─────┤│86│真人快打6│同上│1│├──┼───────────┼───────┼─────┤│87│天誅│同上│1│├──┼───────────┼───────┼─────┤│88│惡魔人│同上│1│├──┼───────────┼───────┼─────┤│89│戰鬥競技│同上│1│├──┼───────────┼───────┼─────┤│90│劍魂3│同上│1│├──┼───────────┼───────┼─────┤│91│格鬥美神│同上│1│├──┼───────────┼───────┼─────┤│92│宇宙巡航│同上│1│├──┼───────────┼───────┼─────┤│93│快打旋風│同上│1│├──┼───────────┼───────┼─────┤│94│大神│同上│1│├──┼───────────┼───────┼─────┤│95│異世紀機器人│同上│1│├──┼───────────┼───────┼─────┤│96│羅馬│同上│1│├──┼───────────┼───────┼─────┤│97│摔角│同上│1│├──┼───────────┼───────┼─────┤│98│網球王子│同上│1│├──┼───────────┼───────┼─────┤│99│黑槍│同上│1│├──┼───────────┼───────┼─────┤│100│越南大作戰│同上│1│├──┼───────────┼───────┼─────┤│101│橫行霸道│同上│1│├──┼───────────┼───────┼─────┤│102│超龍珠│同上│1│├──┼───────────┼───────┼─────┤│103│大白鯊│同上│1│├──┼───────────┼───────┼─────┤│104│全日本摔角│同上│1│├──┼───────────┼───────┼─────┤│105│全日本摔角│同上│1│├──┼───────────┼───────┼─────┤│106│天使之翼│同上│1│├──┼───────────┼───────┼─────┤│107│神拳│同上│1│├──┼───────────┼───────┼─────┤│108│神之手│同上│1│├──┼───────────┼───────┼─────┤│109│卡普空經典│同上│1│├──┼───────────┼───────┼─────┤│110│寶貝競賽│同上│1│├──┼───────────┼───────┼─────┤│111│美國職棒│同上│1│├──┼───────────┼───────┼─────┤│112│滑雪競賽│同上│1│├──┼───────────┼───────┼─────┤│113│小精靈賽車│同上│1│├──┼───────────┼───────┼─────┤│114│極道獵車手│同上│1│├──┼───────────┼───────┼─────┤│115│極限衝擊2│同上│1│├──┼───────────┼───────┼─────┤│116│偷襲珍珠港│同上│1│├──┼───────────┼───────┼─────┤│117│致命極速│同上│1│├──┼───────────┼───────┼─────┤│118│恃道│同上│1│├──┼───────────┼───────┼─────┤│119│超人力霸王│同上│1│├──┼───────────┼───────┼─────┤│120│大往生│同上│1│├──┼───────────┼───────┼─────┤│121│雷電2│同上│1│├──┼───────────┼───────┼─────┤│122│鋼彈│同上│1│├──┼───────────┼───────┼─────┤│123│戰神│同上│1│├──┼───────────┼───────┼─────┤│124│復仇龍騎士│同上│1│├──┼───────────┼───────┼─────┤│125│火影忍者│同上│1│├──┼───────────┼───────┼─────┤│126│NBA2005│同上│1│├──┼───────────┼───────┼─────┤│127│死魂曲屍人│同上│1│├──┼───────────┼───────┼─────┤│128│鐵拳5│同上│1│├──┼───────────┼───────┼─────┤│129│捉猴3│同上│1│├──┼───────────┼───────┼─────┤│130│超人力霸王│同上│1│├──┼───────────┼───────┼─────┤│131│太空戰士│同上│1│├──┼───────────┼───────┼─────┤│132│泳裝美女麻將│同上│1│├──┼───────────┼───────┼─────┤│133│先進戰士│同上│1│├──┼───────────┼───────┼─────┤│134│賽車四合一│同上│1│├──┼───────────┼───────┼─────┤│135│七龍珠│同上│1│├──┼───────────┼───────┼─────┤│136│潛龍碟影│同上│1│├──┼───────────┼───────┼─────┤│137│格鬥天王│同上│1│├──┼───────────┼───────┼─────┤│138│潛龍碟影│同上│1│├──┼───────────┼───────┼─────┤│139│ 武乃瀧 │同上│1│├──┼───────────┼───────┼─────┤│140│首都高賽車│同上│1│├──┼───────────┼───────┼─────┤│141│世足競賽10│同上│1│├──┼───────────┼───────┼─────┤│142│SEGA2006越野賽車│同上│1│├──┼───────────┼───────┼─────┤│143│實況野球R│同上│1│├──┼───────────┼───────┼─────┤│144│橫行霸道 聖安地列斯 │同上│1│├──┼───────────┼───────┼─────┤│145│摩托浪漫旅│同上│1│├──┼───────────┼───────┼─────┤│146│薔薇射擊SP│同上│1│├──┼───────────┼───────┼─────┤│147│火影忍者3本 葉忍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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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1│├──┼───────────┼───────┼─────┤│199│任天堂│同上│1│├──┼───────────┼───────┼─────┤│200│神手│不明│1│├──┼───────────┼───────┼─────┤│201│天誅│不明│1│├──┼───────────┼───────┼─────┤│202│魔王與我│同上│1│├──┼───────────┼───────┼─────┤│203│太鼓達人│同上│1│├──┼───────────┼───────┼─────┤│204│神業│同上│1│├──┼───────────┼───────┼─────┤│205│轟│同上│1│├──┼───────────┼───────┼─────┤│206│街頭爭霸│同上│1│├──┼───────────┼───────┼─────┤│207│X│不明│1│├──┼───────────┼───────┼─────┤│208│CARRACING│同上│1│├──┼───────────┼───────┼─────┤│209│名古屋大脫逃│同上│1│├──┼───────────┼───────┼─────┤│210│釣魚│微軟公司│1│├──┼───────────┼───────┼─────┤│211│快打EX│新力公司│1│├──┼───────────┼───────┼─────┤│212│快打│同上│1│├──┼───────────┼───────┼─────┤│213│世紀帝國│同上│1│├──┼───────────┼───────┼─────┤│214│世紀帝國│同上│1│├──┼───────────┼───────┼─────┤│215│世紀帝國│同上│1│├──┼───────────┼───────┼─────┤│216│世紀帝國│同上│1│├──┼───────────┼───────┼─────┤│217│納米亞傳奇│同上│1│├──┼───────────┼───────┼─────┤│218│駭客任務│同上│1│├──┼───────────┼───────┼─────┤│219│七龍珠│同上│1│├──┼───────────┼───────┼─────┤│220│超人力霸王│同上│1│├──┼───────────┼───────┼─────┤│221│復仇龍騎士│同上│1│├──┼───────────┼───────┼─────┤│222│蚊子│同上│1│├──┼───────────┼───────┼─────┤│223│星矢│同上│1│├──┼───────────┼───────┼─────┤│224│星矢│同上│1│├──┼───────────┼───────┼─────┤│225│星矢│同上│1│├──┼───────────┼───────┼─────┤│226│轟炸超人│同上│1│├──┼───────────┼───────┼─────┤│227│摔角│同上│1│├──┼───────────┼───────┼─────┤│228│OUTRUN│同上│1│├──┼───────────┼───────┼─────┤│229│鬼武者│同上│1│├──┼───────────┼───────┼─────┤│230│鬼武者│同上│1│├──┼───────────┼───────┼─────┤│231│魔王與我│同上│1│├──┼───────────┼───────┼─────┤│232│太古│同上│1│├──┼───────────┼───────┼─────┤│233│DCGAME│同上│1│├──┼───────────┼───────┼─────┤│234│賽車│同上│1│├──┼───────────┼───────┼─────┤│235│捍衛太平洋│同上│1│├──┼───────────┼───────┼─────┤│236│鬼武者│同上│1│├──┼───────────┼───────┼─────┤│237│鬼武者│同上│1│├──┼───────────┼───────┼─────┤│238│恐龍危機│同上│1│├──┼───────────┼───────┼─────┤│239│恐龍危機│同上│1│├──┼───────────┼───────┼─────┤│240│戰神│同上│1│├──┼───────────┼───────┼─────┤│241│火線危機│同上│1│├──┼───────────┼───────┼─────┤│242│俠盜│同上│1│├──┼───────────┼───────┼─────┤│243│俠盜│同上│1│├──┼───────────┼───────┼─────┤│244│實況足球10│同上│1│├──┼───────────┼───────┼─────┤│245│神手│同上│1│└──┴───────────┴───────┴─────┘附表二┌──┬───────────┬───────┬─────┐│編號│非法重製之遊戲光碟片名│著作權人│數量(片)│├──┼───────────┼───────┼─────┤│1│戰國無雙2│光榮公司│1│├──┼───────────┼───────┼─────┤│2│真三國無雙4EMPIRES│光榮公司│1│├──┼───────────┼───────┼─────┤│3│真三國無雙3猛將傳│光榮公司│1│├──┼───────────┼───────┼─────┤│4│真三國無雙4│光榮公司│2│├──┼───────────┼───────┼─────┤│5│真三國無雙│光榮公司│3│├──┼───────────┼───────┼─────┤│6│真三國無雙3│光榮公司│1│├──┼───────────┼───────┼─────┤│7│真三國無雙2│光榮公司│1│├──┼───────────┼───────┼─────┤│8│決戰3│光榮公司│1│├──┼───────────┼───────┼─────┤│9│雀三國無雙│光榮公司│1│├──┼───────────┼───────┼─────┤│10│紅之海│光榮公司│1│├──┼───────────┼───────┼─────┤│11│三國志9│光榮公司││├──┼───────────┼───────┤1││12│明星三缺一2002│智冠公司││└──┴───────────┴───────┴─────┘附表三┌──┬───────────┬───────┬─────┐│編號│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片名│著作權人│數量(片)│├──┼───────────┼───────┼─────┤│1│駭客任務3│美商華納兄弟娛│2││││樂公司││├──┼───────────┼───────┼─────┤│2│X戰警3│美商二十世紀福│1││││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3│機械公敵│美商二十世紀福│3││││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4│金剛│美商環球影片製│1││││作有限責任合夥││├──┼───────────┼───────┼─────┤│5│蜘蛛人2│美商哥倫比亞影│1││││片股份有限公司││├──┼───────────┼───────┼─────┤│6│地獄怪客│美商哥倫比亞影│2││││片股份有限公司││├──┼───────────┼───────┼─────┤│7│功夫│美商哥倫比亞影│2││││片股份有限公司││├──┼───────────┼───────┼─────┤│8│魔戒2│美商新線製作股│4││││份有限公司││├──┼───────────┼───────┼─────┤│9│神鬼剋星│美商 米高梅 影片│2││││股份有限公司││├──┼───────────┼───────┼─────┤│10│北極特快車│美商華納兄弟娛│2││││樂公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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