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27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7樓(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八四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參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杓子壹支、吸管壹支、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參支、玻璃球壹個、杓子壹支、吸管壹支、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曾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三號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詎甲○○仍不知悔改、亦不知徹底戒絕毒品,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另基於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
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自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某時起至同
年六月二十四日晚間二十、二十一時止,在臺中縣霧峰鄉等處,以注射針筒加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
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自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某時
起至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晚間二十、二十一時止,在臺中縣霧峰鄉等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後,吸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弄○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一八公克)、注射針筒三支;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玻璃球一個、杓子、吸管各一支及電子秤一臺。經警採尿送驗均呈可待因、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沈慧玲審判長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