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毀損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23日犯毀損罪,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162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41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