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一七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
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