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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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上訴字二八0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前揭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其羈押三個月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魏新國法官劉叡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炳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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