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丙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於95年11月20日、96年2月5日,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均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鄧順生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8.11│95.11.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毒│基隆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661號│偵字第229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5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73│││最後│案號│93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0.30│96.01.1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5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73│││確定│案號│938號│號│││├────┼────────┼────────┼────────┤││判決│││││判決││95.11.20│96.02.05││││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備註│執更字第146號│執字第399號││││(95執他13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