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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