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游得勝 即祭祀公業 游文敬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撤銷及塗銷被告間贈與法律行為及移轉登記之標的現行價值為據,即起訴狀所載土地之現行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萬7,200元(1684×3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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