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4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9,2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8,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