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乙○○被告嘉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嘉義縣太保市○○路○段○○○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