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 林雅玲
陳鐘寶猜 陳妍方 王稚棻 王美卿 陳麗紅 詹明輝 林佳瑩 黃素真 傅幼蕙 石大衛 陳國平 陳嘉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漢苗 原告 朱蒂 訴訟代理人 朱語葳
劉漢苗被告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稜珊 訴訟代理人 郭素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雅玲、陳鐘寶猜、陳妍方、朱蒂、王稚棻、王美卿、陳麗紅、詹明輝、林佳瑩、黃素真、傅幼蕙、石大衛、陳國平、陳嘉弘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林雅玲、陳鐘寶猜、陳妍方、朱蒂、王稚棻、王美卿、陳麗紅、詹明輝、林佳瑩、黃素真、傅幼蕙、石大衛、陳國平、陳嘉弘(下稱原告林雅玲等14人)於起訴時請求被告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繫屬中撤回關於利息部分之請求(見本院卷第154頁反面),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林雅玲等14人主張:被告公司前於舉辦之說明會中,提供與會者民國100年8到12月及101年1月到6月獎金發放週期表、投資所得利潤表,並以週週提供投資回饋、介紹獎金等優渥利益,股東成員均係擁有雄厚經濟實力之成功企業家,且為合法之全球總代理商,有15大金庫足以發放紅利給會員等語為說詞,吸引原告林雅玲等14人加入會員並投資。
詎被告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如期發給約定獎金,經被告公司認定原告林雅玲等14人應受償數額各如附表所示。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雅玲等14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語。
二、被告公司對於原告林雅玲等14人各得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乙節不爭執,惟陳稱:待被告公司資產解凍後再給付等語。
三、原告林雅玲等14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林雅玲等14人提出被告公司交付「支付命令申請書」及「協議書」、入會申請書暨契約書、發票、存款憑條、被告公司招攬會員之各項說明文件、宜蘭營運中心成立酒會邀請卡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4-72、169-188頁),且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4頁背面),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公司上開所辯,僅係被告公司己身償債能力之問題,尚與原告林雅玲等14人債權成立與否之判斷無涉,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林雅玲等14人依據兩造會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並依職權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3,670元(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原告姓名│金額│├──┼────┼─────┤│1│林雅玲│271,423│├──┼────┼─────┤│2│陳鐘寶猜│152,817│├──┼────┼─────┤│3│陳妍方│164,367│├──┼────┼─────┤│4│朱蒂│285,427│├──┼────┼─────┤│5│王稚棻│292,866│├──┼────┼─────┤│6│王美卿│560,850│├──┼────┼─────┤│7│陳麗紅│152,404│├──┼────┼─────┤│8│詹明輝│156,153│├──┼────┼─────┤│9│林佳瑩│165,578│├──┼────┼─────┤│10│黃素真│146,145│├──┼────┼─────┤│11│傅幼蕙│69,831│├──┼────┼─────┤│12│石大衛│282,861│├──┼────┼─────┤│13│陳國平│136,137│├──┼────┼─────┤│14│陳嘉弘│46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