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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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36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利害關係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 林羿綺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之父即關係人丙○○與母甲○○於民國98年6月6日協議離婚,約定聲請人乙○○由母行使親權,父親丙○○約二個月才來探視聲請人一次,期間未曾支付生活扶養費用,聲請人現在生活由母親照顧,母親有意再婚,考量一家有三個姓氏,如聲請人能從母姓應更為有利,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聲請人乙○○之姓氏為母姓「林」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離婚協議書影本1件為證,並據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我之前有跟小孩的生父談過(小孩改姓的事),但他不同意,小孩的生父也沒有給付任何扶養費,只有二個月來探視一次,完全沒有給一毛錢扶養費,小孩的扶養費、生活費由 汪燦焜 支付的,生活上也是他幫忙照顧。」等語明確,復經證人汪燦焜到庭表示:「小孩就學時,老師叫我陳先生,但我姓汪,前陣子去旅遊時,在寫資料,小孩姓陳,我姓汪,承辦人也覺得很奇怪,這些都會造成我跟小孩的困擾,我把小孩視為自己的小孩,有計劃要與小孩的媽媽結婚,未來如果不改姓的話,會造成生活上很大的困擾,且以後如果我們有小孩,小孩會姓汪,我希望小孩不是姓父姓就是姓母姓」等語無訛(以上參見本院99年8月
9日非訟事件筆錄)。查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始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職此,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之生父母業已離婚,聲請人父親未提供聲請人生活上協助及支付聲請人扶養費,僅偶而探視子女,聲請人均跟隨母親生活,可認變更現有姓氏而從母姓對聲請人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