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6號聲請人 尤讚文 相對人 邱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向就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又執票人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暨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雖未記載付款地,惟查票據發票地為高雄市○○區○○○路○○號,並非在本院轄區,有本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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