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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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王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九忠 (已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指明被告全體繼承人之年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本件被告並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元×權利範圍1/2=90,6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王九忠之全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王九忠之繼承系統表。
四、被告王九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本件被告正確之年籍、人數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周永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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