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外患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謝志明律師右列被告因外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號),經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妨害軍機治罪條例業經立法院通過廢止,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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