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侵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侵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榮昇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榮昇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顧A女未滿十六歲,身體及心理之發育尚未成熟,欠缺周全之性自主判斷能力,竟為逞私慾,對之為猥褻行為,殊屬不該,惟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四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未成年人)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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