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徐蘭萍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