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聲請人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