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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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5歲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保護令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保護令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家庭暴力防制法│├───────┼─────────────┼─────────────┼─────────────┤│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5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135條│刑法140條│家庭暴力防制法50條│├───────┼─────────────┼─────────────┼─────────────┤│犯罪日期│95年5月10日│95年5月10日│95年5月10日│├───┬───┼─────────────┼─────────────┼─────────────┤│偵│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95││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6345│6345│634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上易│上易│上易│││號├─┼─────────────┼─────────────┼─────────────┤│事││號│2264│2264│2264││├─┼─┼─────────────┼─────────────┼─────────────┤│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02│02│02│││期├─┼─────────────┼─────────────┼─────────────┤│││日│14│14│1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5│95│95││確│案├─┼─────────────┼─────────────┼─────────────┤│││字│上易│上易│上易││定│號├─┼─────────────┼─────────────┼─────────────┤│││號│2264│2264│2264││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02│02│02│││期├─┼─────────────┼─────────────┼─────────────┤│││日│14│14│1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20日│拘役27日│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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