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司小調字第1364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司小調字第136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涂逸斌 相對人 王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