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58號聲請人 江貞慧 代理人 林雨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007號),於112年7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10003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05004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30005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53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922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12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901010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78301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7001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0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