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⒉⒊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貳月、叁月又拾伍日,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經核受刑人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且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⒊⒌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且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⒉⒊⒋⒌所示之罪,合於刑法第53條所定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受刑人現雖因假釋出監,依上開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視為已依上開條例減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⒊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減刑後,假釋期間仍未屆滿,且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分別執行,為換發執行指揮書,因認有向法院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鄧順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印文│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9.5.3│86.6.2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署8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署8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590號│15142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1年度易緝字第21號│88年度上訴字第26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1.11.28│88.8.11│├───┼──────┼────────────┼────────────┤││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易緝字第21號│88年度上訴字第2671號││判決├──────┼────────────┼────────────┤││判決確定│91.12.30│88.10.1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刑法第216條│││││├──────────┼────────────┼────────────┤│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4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2年度執字第248│臺北地檢署88年度執字第│││號│3063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2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6.2.13│86.2.1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86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署8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709號│370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1356號│88年度上訴字第13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8.6.8│88.6.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1356號│88年度上訴字第1356號││判決├──────┼────────────┼────────────┤││判決確定│88.6.8│88.6.8│││日期│││├───┴──────┼────────────┼────────────┤│所犯法條│麻藥條例第13之1條第2項第│麻藥條例第13之1條第2項第│││4款│1款│├──────────┼────────────┼────────────┤│合於96年罪犯│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年2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士林地檢署91年度執緝字第│士林地檢署91年度執緝字第│││470號│470號│└──────────┴────────────┴────────────┘┌──────────┬────────────┬────────────┐│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6.2.1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8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70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13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8.6.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1356號│││判決├──────┼────────────┼────────────┤││判決確定│88.6.8││││日期│││├───┴──────┼────────────┼────────────┤│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士林地檢署91年度執緝字第││││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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