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 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 施佑典 聲請人 陳文福 上列聲請人施佑典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謝承翰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施佑典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一、(1)彰化縣○○鎮○○段○○○○號(2)彰化縣○○鎮○○段○○○○號(3)彰化縣○○鎮○○段○○○○號(4)彰化縣○○鎮○○段○○○○○○號(5)彰化縣○○鎮○○段○○○○號(6)彰化縣○○鎮○○段○○○○號(7)彰化縣○○鎮○○段○○○○○○號
二、(1)彰化縣○○鎮○○段○○○○號(2)彰化縣○○鎮○○段○○○○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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