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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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告 林永章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林遜伍 法定代理人 林成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佰陸拾陸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