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狀正本(卷內之委任狀未蓋委任人之印章)。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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