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1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務人 郭黃美珠
號債務人 郭文淵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郭黃美珠及郭文淵於民國(下同)85年4月5日,向
債權人借到新臺幣(下同)貳佰零玖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1紙,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85年4月5日起至105年4月5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5日平均攤還本息。依借據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其利率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為百分之5.819)計算利息,另自應償付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郭黃美珠及郭文淵僅償至101年4月5日尚餘欠本金597,719元,及如上開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
㈢懇請鈞院向債務人等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