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3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周志樺 上列抗告人因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周志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同年10月29日,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經分別確定(詳如附表),原審法院准如檢察官之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裁量並無逾越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原裁定應予維持。
三、受刑人抗告,單純指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附表:受刑人周志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易科)│有期徒刑6月(易科)│├──────┼──────────┼──────────┤│犯罪日期│102年1月20日│102年6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台北地檢署102年度毒│台北地檢署102年度毒││案號│偵字第881號│偵字第3183號│├─┬────┼──────────┼──────────┤│最│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35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492││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6日│102年10月29日│├─┼────┼──────────┼──────────┤│確│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35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492││決│││號││├────┼──────────┼──────────┤││確定日期│102年7月4日│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