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5號
102年度聲字第424號102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 簡雅潔 聲請人即被告 簡銘圳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羅明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銘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簡銘圳坦承部分犯行,且有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可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前後供述不一,與證人供述有所出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應予羈押,爰裁定於民國102年3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本院102年6月11日訊問時,被告坦承全部犯罪行為,已當庭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命令,惟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102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查本案被告簡銘圳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1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於102年8月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揭有期徒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被告現已另案執行中,而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本院自無從審酌其聲請。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