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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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84號
原   告  江宗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嘉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
提出被告黃嘉淳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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