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98號
原 告 黃麗惠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
被 告 陳丁瑞
被 告 陳則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該
民事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
國107年4月27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8年10月
16日以108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後,上訴人即本件被
告提起上訴,業於108年11月22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駁回上訴確定,有網路版民事判決、裁定在卷足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