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淑萍 即海的顏色精品旅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4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0,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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