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乙○○兼前1人訴訟代理人甲○○原告丙○○
號3樓被告戊○○
己○○○兼前1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七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惟原告所指之共有物10筆土地係兩造繼承取得,而被告另以兩造間就共有物10筆土地訂有分配遺產協議為由,對原告提起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17號履行契約事件,有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亦即本件原告請求是否可採,應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17號履行契約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