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4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
卓承廣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請求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所為102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曾平杉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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