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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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 林水木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 律師被告 陳德福 訴訟代理人 廖宸 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與107年度簡字第11號須合併審理、辯論,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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