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746號債權人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麗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鴻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黃鴻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催告或通知債務人清償欠費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