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73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李建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中國際有限公司、 陳美雲 、 崔齊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