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826號債權人 黃睿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睿布 、 黃蘇金 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利率管理條例前於民國74年11月29日已失效,請改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以週年利率5%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