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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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三一號
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黃燕明 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黃輝忠 上訴人辛○○
乙○○甲○○壬○○丁○○己○○辰○○午○○○巳○○卯○○未○○即蔣子○○即蔣丑○○即蔣癸○○即蔣寅○○即蔣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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