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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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份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新台幣(下同)8,410,000元拍定本件訴訟標的,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61,390元後,尚應補繳22,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