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99年度重訴字第51號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係以新台幣(下同)8,410,000元拍定本件訴訟標的,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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