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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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一0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總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經查: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遭警查獲,雖經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一號處分不起訴,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總淨重零點一八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四公克),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首揭法條規定及司法院解釋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