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45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乙○○│華南商業銀行│95年1月15日│16,297元│P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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