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23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雅潔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本金「1,000,000」、「1,000,00
0」之記載,應更正為「792,473」、「792,47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