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297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柒仟參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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